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高雄臨時工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准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員工與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其受《勞動合同法》管理,所得報酬為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和全日制用工的個人所得稅標准是一樣的,起征點是35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比如扣除相關的勞動雙方約定的費用後,再扣除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 Oct 09 Wed 2019 11:00
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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